2013年12月22日 星期日

從太魯閣案看「冒險犯難」定義的改變

我在未看判決書前,用自己猜測的邏輯定義了「冒險犯難」,但其實「冒險犯難」的細則早就有定義。

從定義觀之,「搶救任務」和駕駛行為一點關係也沒有。
細則很有趣,其實前前後後改了很多次,主因歷史以來,對「冒險犯難」的定義一直有爭議並修正,計有

1. …係指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執行公務以致殉職者。
 =>依第一版的定義,只要能證明駕駛有奮不顧身(反義就是沒有落跑),則50%加給就有了。但規定已經修正了。

2. …指遭遇危難事故,明知其執行職務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預先排除,仍奮不顧身執行職務而殉職者。……
=>加了紅字這一段,相對於第一次的定義,多了「明知極可能會死」+「且無法排除危險(例如先穿防火衣)」此時還沒有現在的「搶救任務」。看起來此案勉強還有機會,但就時間倒回以前,駕駛奮不顧身這一段連法院都不相信啊。

3. …指遭遇危難事故,執行"搶救任務"時,明知該災難現場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預先排除其死亡之可能因素,仍奮不顧身,於災難 現場"執行搶救任務"而殉職者。……

=>跑出「搶救任務了」,為什麼??

立法理由中有說到:

警察人員緝捕持槍違抗之歹徒而殉職 ;
又如兇暴歹徒劫持人質或攜槍搶奪財物,警察人員前往緝捕,因而殉職者;
另如消防人員衝入火窟,搶救婦孺等而殉職者等,均屬冒險犯難之範疇。

判決書最後又補充一次

  公務人員因冒險犯難而死亡者,其原有生存之機會,亦知悉於其執行職務所面臨之危難事故,客觀上投入救災防免災害發生與擴大,存有高度死亡之危險性,但仍義無反顧,捨身救災防免災害之發生與擴大,以至於身亡。

是執行公務人員, 如因執行職務遭逢意外或危險,堅守崗位不及逃生而死亡 ,雖符合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 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但非屬同條項第1 款所稱 因冒險犯難而死亡。
依照目前的細則的定義觀之,不會有任何駕駛在單純的因公殉職上會被視為「冒險犯難」了,其義甚明。

太魯閣案之我見

判決書可參考
http://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387275959.A.6EF.html

先看法條,相關法條是
《公務人員撫卹法》 (因公死亡有不同等級,不同加給)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冒險犯難的定義)

本案就法院來說,只是在看駕駛蔡崇輝是否符合原告主張的「冒險犯難」之定義。
定義不是大家講的,要看法條。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5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冒險犯難,指遭遇危難事故,執行搶救任務時,明知該災難現場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預先排除其死亡之可能因素,仍奮不顧身,於災難現場執行搶救任務而殉職者。所稱戰地殉職,指在戰地交戰時,因執行職務或支援作戰任務而死亡者。 
  前項所稱災難現場,指危難事故或執行搶救任務之事發地區。


  判決書中間寫的落落長,其實不管駕駛發生了什麼事,都沒有辦法被定義為「冒險犯難」,看法條就知道了。新聞爭執的5秒時間,已經不是重點了。雖已不是重點,但法院仍補了一刀,指「
原有逃生機會但捨命緊握煞車把手以致殉職」這個主張並無證據可認定。

所以最後判決書的結論有寫

綜上所述,本件並無證據足以認定司機員蔡崇輝於依標準程序完成煞車、鳴笛動作後,原有逃生機會但捨命緊握煞車把手以致殉職。其執行職務遭受意外仍堅守崗位不及逃生而死亡,固令人感佩,但經核仍與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冒險犯難死亡之要件有間。

  也就是不管駕駛的屍體在哪裡都沒有用,和冒險犯難一點關係也沒有。但一般人被有心人士騙了,覺得政府很冷血,這是因為沒有看《公務人員撫卹法》與《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的關係,以駕駛的因公殉職來說,已有撫卹金了 ( 第5條(因公死亡適用範圍及撫卹金給與標準),屬於加給25%的部份 ),純綷只是家屬想要爭取再高一點的撫卹金(50%的冒險犯難等級),但與要件不符而被駁回。

  一般人被媒體誤導,以為家屬什麼都拿不到,或是法院存心刁難,但看判決書就知道,這也是錯的。

原告申請撫卹案,經鐵路局於101 年2 月21 日函報擬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因公冒險犯難死亡之規定辦理撫卹,被告101 年5 月22日部退三字第1013586460號函(下稱原處分),以蔡崇輝之死亡經過與該款撫卹規定不符,改依同條項第2 款,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之規定,辦理因公死亡撫卹。原告不服,提起復審,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簡單來說就是原告第一次是申請冒險犯難這個等級的撫卹(50%加
給),因不符規定,而改成25%加給。原告不服,而有後續的行政訴訟。家屬並不是都拿不到錢,但是駕駛的行為明顯與法律規定不符,更何況駕駛死守最後一秒的事實都不被認定,此案要再改變甚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