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3日 星期三

借錢要怎麼拿回來?

這邊先分 「借錢時」 和 「還錢時」

討論刑事上的詐欺罪,主要是看「借錢時」。假設朋友A 一開始就不打算還錢,也就是假裝是要借錢但實際上是騙錢,這樣是有機會觸犯詐欺罪的 ( 舉證的部份先不管 ) ; 若A 一開始的確是要借錢,但後來因為一些因素還不出來,這邊只是「還錢時」的部份,則不會涉及詐欺罪。

會不會觸犯,檢察官覺得可疑就會叫A 來問問,通常這邊也會造成當事人一定的壓力,覺得你是玩真的…除非A 的主觀犯意太明顯,否則他一定會主張自己沒有詐欺的意圖,最後刑事上不起訴處分的機率比較高。

民事的部份是消費借貸契約。原PO是 貸與人,朋友A 是 借用人。可參考 474 條以下的條文,舉證的責任在原po 身上。依478條後段,貸與人是要去「催告」的,催告可訂一個月後要求對方返還,屆時借用人即有返還的義務。催告的方式可以用存證信函律師函等方式 ( 不要只用口頭告知,這樣如何舉證) 。

所以民事上就是二個問題,一個是你如何證明有借錢給對方 (合意還要交付),二是你要催告 。 支付命令可以試試看,如果對方心虛而不提出異議,那就不用上法院了。但他提出異議後還是回到老問題就是。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民事裁判:
「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代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為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

簡單來說,貸與人要能證明,舉現金的例子

1 意思表示互相一致~ 也就是說,我同意借錢給你,你同時收受的款項是我借給你的,不是其它用途,當時就要想辦法留下證明。

2 交付金錢的事實 ,如果是現金交付,貸與人也要證明有把錢交付給對方,對方也有收到。

「轉帳」只能證明交付的部份,在意思表示的部份無法證明,法官怎麼會知道你轉這筆帳的目的為何 ? 轉帳時註記事由,這部份實務上或許有可能做為證據。

所以借錢給別人,如果想拿回來的話,要很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