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3日 星期一

民總上的「條件」

民總上的條件名稱,光看字義難以理解,或許是翻譯問題,總之做個筆記,日後比較好複習。

成就 = 內容已經實現
不成就 = 約定內容確定不會實現

時間點 : 當事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代的同意等,都以法律行為作成時為主,不是條件成就時為主。

條件

停止條件
定義 : 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法律行為的效力當然「自動」發生。



解除條件
定義 : 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法律行為的效力當然「自動」消滅。

1. 契約

附解除條件之契約及契約的解除,法律效果不同。

附解除條件之契約=>條件成就時,當然失其效力。原則上無溯及效力。失效後,當事人間的償還義務,依不當得利之規定。

契約的解除=>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為必要,要意思表示。有溯及效力。解除時,當事人償還義務的範圍,依民259條規定 (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 )

2. 債權

條件的成就,若行為是債權行為的話,就發生債權行為的效力。附停止條件的房屋買賣,條件成就時,買賣契約發生效力,一方請求348 ,一方請求367。 解除條件的話,仍依不當得利來負返還義務。

3. 物權

通常是甲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牛,乙約定付清價金前仍保有所有權 ( 此為物權行為附停止條件 )。在條件成就前,母牛產生的小牛,應為乙所有,條件成就後,自然為甲所有。

若甲在條件未成就前,將小牛轉售,因乙擁有對小牛的所有權,故甲之行為乃無權處分,若第三人為善意,則仍因801+948 而動產善意取得。

附條件利益的保護

附條件利益的期待,在學說上屬「期待權」,為一種權利,當事人應受其法律行為的約束,不得單方予以撤回。 依民100條規定,若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此期待權亦可為處分或繼承的客體。

ex 甲和乙說,條件成就,「售」你小提琴。甲將琴砸爛,乙條件成就時,可依民100條向甲請求損害賠償,無論甲為故意或過失均可。乙於條件成就時,取得債權。

琴一但在條件成就前被砸爛,則只剩期待權; 
乙於條件成就「後」琴被砸爛,因條件成就直接取得債權,客體不在,乙應可就債務不履行請求賠償。

ex 甲和乙說,條件成就,就移轉小提琴所有權。

條件成就「前」,丙把琴砸爛,甲為所有權人,可向丙主張184第一項前段,而乙受損害之權利為「物上期待權」,故仍可向丙主張184第一項前段。條件成就「後」,丙把琴砸爛,乙為所有權人,可向丙主張184第一項前段。